滨州学院教案
第1次课 2学时
章节 |
绪论 |
课题 |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
目的 要求 |
通过教学,教师引导学生认识什么是大学,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学习能力以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对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内容、学习本课程的意义有一定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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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教学重点、难点:树立新的学习理念,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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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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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请同学们思考:什么是大学?大学的精神是什么?大学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浙大老校长以下二句话,影响数代人----诸位在校,有两个问题应该自己问问第一,到浙大来做什么?第二,将来毕业后做什么样的人?同样的问题,我想问大家,到滨州学院来做什么?将来毕业后做什么样的人? 人物:大学精神的阐述者 教育先驱-蔡元培认为,大学是人格养成之所,是人文精神的摇篮,是理性和良知的支撑,但不是道德楷模,不是宗教之所。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为囊括大典,网罗众学之学府。 清华老校长--梅贻琦:奠定清华校格,在他的领导下,清华才得以在十年之间从一所颇有名气但无学术地位的学校一跃而跻身于国内名牌大学之列。 院士--杨叔子:“没有一流的文科,就没有一流的理科;没有一流的理科,就没有一流的工科。大学生首先要学会做人,其次要学会思维,第三是学习知识和技能;一个国家没有科技,一打就垮;没有人文,不打自垮。” 爱因斯坦:学校的目标始终应当是,青年人在离开学校时,是作为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专家。 原香港中文大学校长金耀基:学生在大学里,实际上是学四种东西,一是学怎样读书:learn to learn;二是学怎样做事:learn to do;三是学怎样与人相处:learn to together;最后是学怎样做人:learn to be 综观当今世界著名的一流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它们之所以能够出类拔萃,影响世界,是因为它们不但有世界一流的教师,更重要的是拥有世界一流的大学气节与精神,以及对自己大学精神弘扬与信仰的执著。
方向比努力更重要
绪论:大学—新征程 一、扬帆起航--走进新生活 李大钊说过:无限的过去都以现在为归宿;无限的未来都以现在为渊源,过去未来中间,全仗现在,以成其连续,以成其永远无始无终的大实在。所以,虚度了现在,你就等于失去了昨天和明天。虚度了现在,你就造就了过去的遗憾、决定了未来的失败。《新青年》第4卷第4号,1918年4月15日诗人。 艾青说过:“人生的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却只有那么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人在年轻时候所作所为,所采取的对待人生的态度,及所尊崇的价值观等对自己一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非常的紧要。 (一)大学生活新特点 举例1:一样的大学,不一样的人生(2005年度“感动中国”的人物洪战辉与他收养的妹妹。马家爵故意杀人案庭审中) 举例2:一流的学校有三流的学生,三流的学校也有一流的学生(中国第一个哈佛心理学博士生岳晓东 在理工大学的讲座) 1.学习要求的变化 由一般的简单记忆和反复训练,转变为专业性的系统学习和独立研究。学习特点:专业性 综合性 广泛性 自主性 创新性“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学习要求的变化 。专业人才培养阶段,系统的理解与掌握。自主判断教师讲授内容,做好笔记。充分利用图书馆,课余时间大量阅读参考书和有关资料,加深理解。 2.生活环境的变化 由熟人社会的交往转变为生人社会的交往。环境宽容有序(生活和学习),人际关系广泛(领域宽且复杂),管理宽松(外松内紧),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3.社会活动的变化 党团学等学生机构增多,各种学生社团丰富多彩,学生的自主选择机会多。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同学们要注意培养和提高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如何度过我们的大学生活: 1.确立独立生活意识 学会理财:财富应该是一种能力(你的知识、观念和品质)——只有金钱、财产加上维持并使之增值的能力,才是真正的财富。要永远记住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节俭。 2.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千万不要拿自己的劣势与他人的优势相比较。一定要相信自己总有优于他人的地方。 吃一堑长一智。 3.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三人行,必有吾师也”。应当在各个方面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多向周围的老师、同学学习。 4.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生活是最好的老师 (二)学会学习 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曾经忠告人们:“教育是人的灵魂的教育,而非理智知识和认识的堆积”。 哲学使人明睿,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微,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使人庄重,逻辑使人善辩。 —— 培 根 1.自主学习的理念 自主学习是一种能动的学习。 (我要学) (1)立志---《吕氏春秋》:“凡举人之本,太上以志,其次以事,再次以功。”(古人选用人才,更看重志向和理想品德,然后才是能力,最后是功绩; ) (2)知止--- 庄子:“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矣!”(我们的生命是有限度的,而知识是没有边界的。以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没有限度的知识,就会弄得很疲困) (3)乐学---以知识为乐。从心理上把学习当作一件乐事。 (4)善思---《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讲的是治学求进的道理。意思是:要广泛地多方面学习,详细地问,慎重地思考,明确地分辨,踏踏实实地行。) (5)亲知--墨子自主学习的三条基本途径:亲知,闻知,说知, 2.全面学习的理念 知识结构的三种模型:1.宝塔型:2. 网络型 3 ." T"型。 一”表示知识面的宽度。“ I ”表示对专业掌握的深 3.创新学习的理念(案例:碎花瓶理论的发现) 郑板桥――“学者当自树其帜”;“学习应是一个唤醒过程,每个步骤将是创造性的” 。 4.终身学习的理念 学习的革命。。。 5.大学阶段应注意培养优良的学风,要在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上下功夫。 (1)严谨:就是要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做到严肃、严格、严密。 (2)勤奋:就是要发奋努力、不畏艰难、锲而不舍、永不懈怠。“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孔子 (3)求实: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 ——毛泽东 (4)创新:就是要不拘陈规,敢为人先,进行 创造性的学习和思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 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江泽民 (三)我将如何存在 这些年,习近平告诉青年的10句人生格言“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 修德,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德者,本也。”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这就是我们的用人标准为什么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修德,既要立意高远,又要立足平实。要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这是大德,养大德者方可成大业。同时,还得从做好小事、管好小节开始起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案例:生命的品牌) 1. 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2. 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3. 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大学生是社会上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群体,良好的形象不仅是大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塑造当代学生的崭新形象 青年有着大好机遇,关键是要迈稳步子、夯实根基、久久为功。 有人说:“圣人是肯做工夫的庸人,庸人是不肯做工夫的圣人。”青年有着大好机遇,关键是要迈稳步子、夯实根基、久久为功。心浮气躁,朝三暮四,学一门丢一门,干一行弃一行,无论为学还是创业,都是最忌讳的。“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成功的背后,永远是艰辛努力。青年要把艰苦环境作为磨炼自己的机遇,把小事当作大事干,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滴水可以穿石。只要坚韧不拔、百折不挠,成功就一定在前方等你。 ——2014年5月,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二、内外兼修-担当新使命 l 优秀是一种习惯,优秀不可以任性。 l 康德对人生的归纳:我是谁(定位),我想做什么(方向 理想 目标),我能做什么(优势与短板),我怎么做(方法)。 l 大学生是一个优秀的社会群体,理应担当起社会责任,更应成为思想道德建设的带头人,排头兵,楷模。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 l 继往——继承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珍惜来 之不易的生存、发展环境。 l 开来——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担起建设现代化的重任,并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一)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一种素质 1.法律与法律基础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对人们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体系、法律的基本程序以及基本法制观念等,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014年考研政治第14题) (1) 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① 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 从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涉及主要是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涉及主要是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 从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个体内在的要求和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 从调节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 ② 思想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思想道德与法律既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和领域,但也存在着相互关联系的地方,他们在个体思想道德素质结构层次融为一体。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学会做事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 (1)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灵魂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主题 (3) 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精髓 (4) 社会主义荣辱观——基础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节可以结合感动中国人物事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后面主要内容的讲解做铺垫。) 三、重任在肩,勇往直前(略讲) 习近平告诉青年的座右铭:信念、青春和奋斗(一)做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人 1、 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2、 既要做人又要做事。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广大青年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立足本职、埋头苦干,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用勤劳的双手、一流的业绩成就属于自己的人生精彩。要不怕困难、攻坚克难,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增长才干。要勇于创业、敢闯敢干,努力在改革开放中闯新路、创新业,不断开辟事业发展新天地。 ——2013年5月,习近平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3、 修养是一种魅力。 一物不知,深以为耻,便求知若渴。我到农村插队后,给自己定了一个座右铭,先从修身开始。一物不知,深以为耻,便求知若渴。上山放羊,我揣着书,把羊圈在山坡上,就开始看书。锄地到田头,开始休息一会儿时,我就拿出新华字典记一个字的多种含义,一点一滴积累。我并不觉得农村7年时光被荒废了,很多知识的基础是那时候打下来的。现在条件这么好,大家更要把学习、把自身的本领搞好。 ——2013年5月,习近平五四青年节参加主题团日活动时的讲话 (二)功到自然成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基本方法 现在,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将来,青春是用来回忆的。青年朋友们,人的一生只有一次青春。现在,青春是用来奋斗的;将来,青春是用来回忆的。人生之路,有坦途也有陡坡,有平川也有险滩,有直道也有弯路。青年面临的选择很多,关键是要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选择。无数人生成功的事实表明,青年时代,选择吃苦也就选择了收获,选择奉献也就选择了高尚。青年时期多经历一点摔打、挫折、考验,有利于走好一生的路。要历练宠辱不惊的心理素质,坚定百折不挠的进取意志,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变挫折为动力,用从挫折中吸取的教训启迪人生,使人生获得升华和超越。总之,只有进行了激情奋斗的青春,只有进行了顽强拼搏的青春,只有为人民作出了奉献的青春,才会留下充实、温暖、持久、无悔的青春回忆。 ——2013年5月,习近平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1、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2、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3、注重联系实际 4、注重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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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大学生应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2、谈谈你对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内涵的理解。 3、怎样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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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8年5月5日。 2、胡锦涛:《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习近平告诉青年的座右铭:信念、青春和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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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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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2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一 |
课题 |
放飞青春理想 |
目的 要求 |
正确理解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明确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自觉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正确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确立远大志向,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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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教学重点:1.理想信念的重要作用 教学难点:1.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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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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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理想》 流沙河 “理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照亮夜行的路;理想是路,引你走到黎明。饥寒的年代里,理想是温饱;温饱的年代里,理想是文明。离乱的年代里,理想是安定;安定的年代里,理想是繁荣。理想是罗盘,给船舶导引方向;理想是船舶,载着你出海远行。理想是闹钟,敲碎你的黄金梦;理想是肥皂,洗濯你的自私心。理想既是一种获得,理想又是一种牺牲。” 理想,多么诱人的字眼!人类有了理想,才使世界不断向前发展;你我有了理想,才能向着既定的目标不断努力。本章我们来学习理想——引航的灯塔,让理想之光照亮我们前行的路。 讲课思路: 本章我们按“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进行学习,第一部分“是什么”主要介绍四个小知识点:理想的含义、特征、类型和信念;第二部分“为什么”阐述理想信念的作用,回答大学生为什么要有理想;第三部分“怎么做”,告诉大学生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认清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在实践中艰苦奋斗,持之以恒。 一、 理想信念的含义 1、理想的含义 理想,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理想有不同的解释。 社会学:理想是对未来社会合乎客观发展规律的想象和希望。 哲学认识论:理想是对奋斗目标有根据的构想。 心理学:理想是同奋斗目标相联系的有实现可能性的信念。 政治学:理想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现。 2、理想的特点 (1)实现的可能性 理想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理想不同与空想与幻想。如制造永动机,是违背客观规律、根本无法实现的想象,是空想。 (2)时代性 饥饿的年代,理想是温饱;温饱的年代,理想是文明;离乱的年代,理想 是安定;安定的年代,理想是繁荣。人们生活的时代不同,所遇到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环境和所具有的文化素养、认识能力不同,所产生的理想也不同。 (3)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理想是政治思想的核心部分,带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人们理想愿望不一样。孙中山的理想是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毛泽东的理想是建立社会主义国家。 (4)实践性 一方面,理想的产生来于实践当中,社会实践的广度和深度不同,人们追求的理想就不一样;另一方面,理想的实现一定要经过努力,经过实践。 (5)超前性 理想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超前反映。理想反映的是科学和理性,代表的是思考和追求。理想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成为人们追求美好未来的动力。正是理想与现实的这个落差,鼓舞人们去奋斗,去提升现实到达理想的高度。 3、理想的类型 理性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的层次进行划分。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科学理想和非科学理想;按照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理想、集体理想和社会理想;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等等。 (1)生活理想。生活理想并不就是对生活条件的期盼,更重要的是人们期望具有怎样的生活方式、怎样生活得更充实更有意义。 (2)职业理想。是人们对未来自己所要从事职业的向往和追求。职业生活是人的社会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生旅程中最长、最丰富的一段。可以说,人生的理想追求、成败得失大部分都体现在职业生活当中。 (3)道德理想。道德理想是指人们所向往的理想人格,是做人的楷模和标准,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希望达到的目标。用简单的话说,道德理想就是要把自己培养、锻炼成为什么样的人,具备怎样的道德品质的问题。 (4)社会理想。或者称为社会政治理想。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制度、政治结构的追求、向往和设计,对未来社会面貌的预见。 4、信念是什么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信念以一定的认识为基础,这种认识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即使是错误的认识,只要自己相信,就有信念确立。 链接案例: 陈果是中央音乐学院的一名在读学生。在大家眼里可以说是一名好学生,学习好,也遵守纪律。1999年发现她练"法轮功",院里、系里多次帮助,想把她从"法轮功"的圈子里拉回来,她也曾有过转化,表示不再参加"法轮功"的活动。可是2000年寒假回到家里受到母亲影响,又出现了反复,受其蛊惑,2001年1月23日在天安门广场和其母亲一道自焚,以求所谓的"升入天国",走向"圆满",被烧成重伤。一个大学生何以会成为李洪志歪理邪说的忠实信徒,以至走上自焚的道路? 【分析】其一:陈果在理想信念问题上的空虚与迷惘;其二:信念以一定的认识为基础,这种认识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即使是错误的认识,只要自己相信,就有信念确立。 二、 理想信念的作用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使有限的生命有意义,就必须使人生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沿着正确的人生道路前进,这对人的一生具有决定的意义。古往今来,凡是有所作为的人无不具有崇高的理想、目标的追求。(举例:马克思、毛泽东等) 2、理想信念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 理想是激励人们向这既定目标奋斗进取的动力,是人生力量的源泉。红军四渡赤水、巧渡金沙江、强渡大渡河、翻越夹金山,攻克天险腊子口,翻越六盘山,经过两万五千里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如果没有革命必胜的信念,没有崇高的革命理想,无法完成这是世界军事史上的奇迹。 3、理想信念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 人既需要丰富的物质生活,又需要充实而高尚的精神生活。精神生活的充实,主要表现在有崇高的理想,这是人生精神支柱。 【资料】 2009年为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推出的电影大片《风声》对共产主义信仰做了一个好的描述。周迅饰演的“老鬼”牺牲后,将密码缝在旗袍上,留下了一段话:“我身在炼狱留下这份记录,只希望家人和玉姐能原谅我此刻的决定,但我坚信 你们终会明白我的心意,我亲爱的人 我对你们如此无情,只因民族已到存亡之际,我辈只能奋不顾身,挽救于万一,我的肉体即将殒灭,灵魂将与你们同在,敌人不会了解老鬼老枪不是个人,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 三、 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古今中外,许多优秀人物,无一不是在强大的精神动力的感召下而做出巨大的贡献的。今天的和平与老一辈人的追求奋斗是分不开的。为了明天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资料】中国共青团团歌《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我们是五月的花海,用青春拥抱时代;我们是初升的太阳,用生命点燃未来。“五四”的火炬,唤起了民族的觉醒。壮丽的事业,激励着我们继往开来。光荣啊,中国共青团,光荣啊,中国共青团。母亲用共产主义为我们命名,我们开创新的世界。正如中国共青团团歌《光荣啊!中国共青团》所唱,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家庭和亲人的嘱托,“我们要开创新的世界”。 1、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1818年出生于德国的卡尔•马克思是19世纪最有影响的思想家,曾先后在巴黎、布鲁塞尔和伦敦进行过革命活动。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撰写了《共产党宣言》,创立了阶级斗争的理论,并号召无产者行动起来与统治阶级作斗争,以实现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马克思其他有影响的著作还有《资本论》。 (1)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 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科学)。 (2)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发展、完善和创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 (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当代大学生,要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 (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成为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是历史的选择。历史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可以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建立新中国。历史也在证明,中国共产党具有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的坚毅品格和博大胸怀,具有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和能力,能够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能够率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就不能改变”——邓小平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开创性的、艰辛的探索,经历艰辛的起步,也经历了成功和挫折,更是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辉煌,在一穷二白的土地上,创造了人间奇迹,铁一般的事实证明,社会主义道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 (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优秀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长期保持着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曾经铸造了汉唐盛世辉煌。中国共产党担负着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党已经领导人民完成了民主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展现出了灿烂辉煌的美好前景。 3、 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实践 (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大学生容易对理想和现实的矛盾产生困惑。人要有梦想,但不能沉在梦里醒不过来。理想不等于现实,不是立即可以实现的,不能把理想当成现实。如果理想就是现实,理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了。 (2)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现崇高的理想,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平凡的工作做起。任何理想的实现都必须以艰苦奋斗为前提条件,没有长期不懈的努力,没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就不可能有伟大的创举和丰硕的成果,不可能实现任何理想。我们一定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2014考研第3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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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结合自身实际,谈谈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有什么重要作用。2.当代大学生应当树立什么样的理想? 3.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有何关系? 4.结合历史与现实,谈谈对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认识。 5.如何认识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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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 毛泽东:《青年运动的方向》,《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 2. 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 3. 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4. 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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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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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3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二 |
课题 |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中国精神 |
目的 要求 |
深刻理解弘扬中国精神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中国精神的主要内容,以身作则,大力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做忠诚的爱国者,做中国精神的忠实践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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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教学重点:1.弘扬中国精神的重要意义 2.做忠诚的爱国者 教学难点:1. 爱国主义与全球化 2. 做改革创新的实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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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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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实现伟大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 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支柱,是我们不断开辟新征程、开创新未来的精神支撑。二者相辅相成、相融相生,统一于中华民族的精神品格之中。接下来我们要学习第二章——弘扬中国精神,共筑精神家园。 (本章的学习,主要由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整体上把握一下中华民族重精神的传统和弘扬中国精神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分别了解一下中国精神的两大内容,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学生积极实践,做中国精神的践行者。) 一、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 伟大的事业需要并产生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支撑并推动伟大的事业。一个国家和民族在长期生存发展的实践中,要把全社会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实现伟大梦想,就必须有一个具有自身特色、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共同精神家园。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精神力量支撑的民族是不可能自立自强的,一个没有共同精神力量支撑的国家是不可能繁荣富强的,一个没有共同精神力量支撑的政党是不可能兴旺发达的。历史已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凝聚发挥,没有全社会共同的理想目标和精神追求,一个国家和民族就没有前途和希望,当然也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 1、 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魄 伟大的梦想总是需要精神支撑。没有振奋的精神,没有坚定的目标,一个民族难以立于民族之林。鲁迅先生说过,“惟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中国梦的实现必须弘扬中国精神,中国精神是民族在共同的生存境遇,共有的历史和共同经历中形成的价值共识和文化精神,带有民族特有的精神特性,同时在不同时代的实践中不断融入新的元素,中国精神贯穿了过去、现在与未来,只有将国家、民族、个体的命运连接在一起的精神因素,才能更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意义: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引领;凝聚中国力量的精神纽带;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保证 2、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 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发展壮大的强大精神支柱,是我们不断开辟新征程、开创新未来的精神支撑。二者相辅相成、相融相生,统一于中华民族的精神品格之中。 二、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一) 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贯穿于中华民族精神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渗透于中华民族精神的所有领域,体现在中华民族精神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2014年考研第31题 1、爱国主义 (1)内涵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重要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具体分析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资料】伟大的音乐家肖邦的故事 (2)基本内容 A.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每个人最初认识和熟悉的环境都是自己故乡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随着社会阅历的日益丰富,人们不断深化了对祖国广阔土地及其风貌的认识,逐渐将对故土的哺育之恩、依恋之情扩大为对祖国的热爱和眷恋。 B.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古语说“民为邦本”。正是各族人们共同创造了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才使我们的祖国源远流长、繁荣昌盛。爱人民是爱祖国的根本要求,是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 C.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文化传统作为一个民族群体意识的载体,常被称为国家和民族的“胎记”,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精神基因”,是培养民族心理、民族修个性、民族精神的“摇篮”,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3)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2015年考研第13题 A.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爱国主义精神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仍然需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B.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华民族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要高扬爱国主义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和港澳台以及广大海外同胞,激发起爱我中华、建我中华、强我中华的爱国热情。 C.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中,个人追求只有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业中才有价值。伟大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往往产生于对祖国深沉的爱。一个人对祖国爱得越深,历史责任感就越强烈,人生目标就越明确,人生价值就实现得越充分。 【资料】——钱学森 2、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思考:某些发达国家的政要和学者大肆宣称“民族国家的时代已经过去”。爱国主义过时了吗? (1) 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情况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其主要依据有两点: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情况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情况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 (2)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 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本质上的统一,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证明了的真理性结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5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 对于生活在台、港、澳的同胞和海外的爱国侨胞来说,他们虽不一定都拥护社会主义,但绝不反对社会主义的中国,相反,他们反对台独、拥护祖国统一。 3、做忠诚的爱国者 (1)推进祖国统一(2)促进民族团结(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二)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 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资料】 代表团结统一的:从秦国建立封建专制算起,我们是四大古国中唯一没有断代的国家,原因就是在于王朝更迭之时总能团结统一; 代表勤劳勇敢的:修建都江堰和郑国渠以及筑建长城和开通大运河这些历史上的大型工程动辄上十万的劳动力参与; 代表爱好和平的:西汉和匈奴通婚以避免刀戈戟剑、唐朝和吐蕃通婚著名的文成公主下藏以及安抚少数民族。 二、 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2013年考研第12题 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孕育和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继承了中华民族革故鼎新的传统,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要求。它表现为突破陈规、大胆探索、勇于创造的思想观念,不甘落后、奋勇争先、追求进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韧不拔、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这一时代精神顺应当今世界大势和时代潮流,融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的主流意识和社会心理,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中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支撑。 中华民族历来就是勇于改革创新的民族,从而对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从改革创新的角度看,中国近现代以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道路之争,而后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本身就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次改革创新。 1、 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 创新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是发展进步的灵魂和不竭动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就是寻找生机和出路的必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企业不懂得改革创新,不懂得开拓进取,它的生机就停止了,这个企业就要濒临灭亡。创新的根本意义就是勇于突破企业的自身局限,革除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旧办法,在现有的条件下,创造更多适应市场需要地新体制、新举措,走在时代潮流的前面,赢得激烈的市场竞争。 【资料】——格力,为中国制造业升级转型提供范本 意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2、 做改革创新的实践者 【资料】陈欧——为自己代言 (1) 树立改革创新的自觉意识; (2) 培养改革创新的责任感 (3) 增强改革创新的能力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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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2、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为什么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3、大学生怎样培养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4、成为一个忠诚的爱国者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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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江泽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8年5月5日。 2、胡锦涛:《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3、《伟人的足迹-毛泽东的故事》作者:权延赤,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4、《美丽的中国梦》,作者:冯国权、任立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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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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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4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三 |
课题 |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
目的 要求 |
通过本章教学,帮助大学生较为系统地了解和学习人生观、价值观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分析和理解人生问题时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为科学而正确地解决人生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方法论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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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教学重点:1.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教学难点:1.帮助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2.正确理解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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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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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课程导入:从大学生的几宗罪说起——生活腐化、堕落傍款、玩物丧志、寄生依赖等,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分析】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指导。要避免这些情况就应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明确自己的人生目的,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用高尚的人生观指引自己的人生,这就是我们第三章要讨论的课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授课思路: 本章按照“是什么——怎么做”的思路进行学习,第一部分“是什么”主要介绍人生观的含义,分析人生观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重点分析人生价值的内涵及其评价标准;第二部分“怎么做”,引导大学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自觉抵制错误的人生观,鼓励大学生勇于实践,在实践中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 人生观与人生价值 1、人生观的含义 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的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它决定着人们实践活动的目标、人生道路的方向和对待生活的态度。 2、人生观的内容 (一)人生目的 1、涵义:所谓人生目的,是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生主体,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活动的基本指向。它是人们社会需求的综合体现,是对“人为什么而活”的总体回答 2、作用: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采取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案例】贪官忏悔录:文强因贪污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罪,被判处死刑。他出身草根,但由于他精明 能干,办了很多大案、要案,其中在2000年,在他的直接指挥下,抓获了头号悍匪张君,使他在声名远扬。在取得出色成绩,权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他不再追求正义,思想上开始堕落。他开始讲究实际,用手中的权力捞钱,他主要的精力都放在如何弄钱,如何享受生活上了,他在家里的水池子里就存有现金2000万元,他还是重庆黑社会的保护伞,成为黑老大。他罪恶累累,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落得妻离子散的下场。这就是他的选择,他也承担了自己酿的苦果。他的结发妻子周晓亚说,在她的心里,儿子是第一位的;他家的狗排在第二位;文强排在第三。由此可以看出,文强的罪孽有多重。 (二)人生态度 1、涵义: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人生道路是曲折的,在前进中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例如,光明与黑暗、真善美与假丑恶、生与死、苦与乐、得与失、荣与辱、顺境与逆境等等。对待这些矛盾的根本立场和态度,就是人生态度。 2、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当乐观;人生要进取。 【案例】有的人总是期望能够“一夜暴富”,使自己陷入了虚幻之中,不能自拔。出租车司机王某,把自己致富的愿望寄托在彩票上,把自己的收入用在买票上,用完自己的积蓄,又开始借钱,借不到了,就瞒着自己的家人把房子抵押了,还没中,他的心思越动越歪,谎称有个公司要租车,把他的老板的三辆车骗走,都典当行当了20多万买彩票。当警察把他抓到看守所时,他请求给媳妇打电话,说的第一句话是让他媳妇看看彩票中了没有。 (三)人生价值 1、涵义: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及自身的实际需要。人生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一是人的个人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2013年考研第13题 2、评价标准 搞清楚了什么是人生价值,我们接着就要思考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时什么呢? 两种错误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 ●以门第、地位、权力、金钱衡量人生价值? 案例:近年一大批贪官落马,这些人位高权重,运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了大量钱财,如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等。最近有一女贪官臭名远扬,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网民称之为“三最”女贪官,也被称为女文强。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贪贿1.45亿,个人拥有22套住房,刷新辽宁官场贪腐犯罪记录。 ●以知识、技术和能力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 案例:王致梅是国家破格选派到美国攻读博士人员之一, 学业学成之后,她不留恋国外优厚的条件义无返顾地返回祖国,成为优秀的化工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给了她很多荣誉。但她后来在金钱的诱惑下,为谋取暴利,开始生产和贩卖毒品,误入歧途,由一名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沦落成为丧尽天良的大毒枭。 人生价值并不是人们对自身需要的满足,而是以人们对他人或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为标准的,所谓对他人或社会需要的满足程度,即是对他人或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若你对他人或社会作的贡献多,那么你的人生价值就大,反之则小。因此,我们认为,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人生应该是一种奉献的人生。 3、人生价值的评价方法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毛泽东)) (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1982年,在古城西安的街头,第四军医大学学员、共产党员张华为救出沼气中毒落入粪池的69岁农民而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 (4)坚持动机和效果相统一。一般说来,动机善,相应的效果也善;动机恶,效果也恶。但是,动机与效果并不总是一致的,在某些情况下,善的动机也可能产生恶的效果,恶的动机也可能产生善的效果。2015年考研第14题 4、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 (1)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 人生价值是在社会实践创造中实现的,一定的社会客观条件对人生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在人类历史上,许多有抱负有才能的人之所以未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就是因为缺乏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客观条件。大学生应把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建立在正确地把握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为我们所提供的条件的基础上,努力、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 a、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 b、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锻炼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 c、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 d、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5、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大学要努力把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并善于在实践中学,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 二、正确认识人生矛盾 丰富而复杂的人生中,大学生还要正确认识人生面对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树立正确的得失观、幸福观和生死观。 (1)树立正确的得失观 首先不要惧怕一时的失;其次不要满足一时的得;最后不要拘泥于个人利益的得失 (2)树立正确的幸福观 首先幸福是一个总体性范畴;其次,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和他人幸福相互联系;最后幸福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 (3)树立正确的生死观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1、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不同的人生观往往意味着不同的生活道路和生活方式,并赋予人生以不同的意义。我们同学应当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人生观。一个树立了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人,就能以正确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对待生活,始终对祖国和人民有高度的责任感,在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自觉抵制错误的人生观 (1)反对拜金主义人生观 拜金主义人生观是一种金钱可以主宰一切,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最高目的的人生观。拜金主义人生观将金钱神秘化,神秘化,将金钱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标准。 金钱之歌 金钱可以买到“房屋”,但买不到“家”; 可以买到“珠宝”,但买不到“美”; 可以买到“娱乐”,但买不到“愉快”; 可以买到“书籍”,但买不到“智慧”; 可以买到“谄媚”,但买不到“尊敬”; 可以买到“伙伴”,但买不到“朋友”; 可以买到“权势”,但买不到“威望”; (2)反对享乐主义人生观 享乐主义人生观是一种把享乐作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主张人生的唯一目的和全部内容就在于满足感官的需求与快乐。生活会非常真实地告诉我们:一个声称“出去寻欢作乐”的人,是不可能找到快乐的;一个赤裸裸地追求享乐行为的人,或者毫无结果,或者适得其反——紧随其后的是“痛苦”。因此,当把享乐作为惟一的人生指导观念时,它就带有极大的虚伪性或欺骗性。
(3)反对个人主义人生观 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的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的人生观,主张个人是目的,社会和他人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 上述种种错误的人生观尽管在形式上五花八门,内容上不尽一致,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征。 其一,它们都是没落阶级的人生观,反映的都是狭隘的阶级利益,不可能具有先进阶级的宽广胸怀和远大志向,更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二,它们都没有把握个人与社会的正确关系,忽视或否认社会性是人的存在和活动的本质属性,他们讨论人生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一己私利的。 其三,都是片面地理解了人的本质,夸大了人生的某方面需要,而无视人的全面性和人生的全面需要。这样的人生观显然是错误的。同学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坚决摒弃错误的人生观,选择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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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三种错误的人生观共同点是什么? 2、结合实际谈谈对人生价值的理解,并说明应如何实现人生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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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胡锦涛:《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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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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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5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四 |
课题 |
保持心理健康 促进关系和谐 |
目的 要求 |
引导同学们认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了解心理问题的成因,并能够自觉调整和保持心理健康。同时协调好与他人、社会和自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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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 促进心理健康 2、 正常人际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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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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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课堂导入:大学生心理健康已经成为社会颇为关注的问题) 大学生心理健康 一、心理健康的界定: 1、 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是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和道德健康。 2、 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 身体患有疾病,则容易使人陷入焦虑、抑郁的情绪中,损害心 理健康;心理健康则每时每刻都在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一个人长期陷入高度紧张或者抑郁的情绪中,身体免疫力就会下降,疾病乘虚而入。因此促进心理健康非常重要。 3、 心理健康:指人能够在社会环境里健康地活着,保持良好的 情绪,适应生活变化的节奏,能与人正常交往。 二、 大学生心理健康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八条标准:(这里存在不同的观点) • 智力正常 • 情绪健康 • 意志健全 • 人际关系和谐 • 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 • 反应适度 • 正确的自我意识 • 心理行为符合年龄特征 (二)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 在大学生群体中,约有30%左右的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适应问题。在大一新生中较为常见。每年刚入学的大学 生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心理学上将这一时期称之为“大学新生心理失衡期”。导致新生心理失衡的原因首先是现实中的大学与他们心目中大学不统一,由此产生心理落差;其次是新生对新的环境、新的人际关系、新的教学模式不适应,产生困惑而造成心理失调。(这里在第一学期给大一本科新生上课时可以展开讲) 2、学习问题。大学生常见的学习问题主要表现为:学习目的问 题、学习动力问题、学习方法问题、学习态度问题,以及学习成绩差等等。大学期间,学习往往不再如高中阶段那样得到绝大多数人的重视,目的不明确、动力不足、态度不好构成了学习问题的主要方面。 3、人际关系问题。如何与周围的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大学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同高中阶段相比,大学生对人际关系问题的关注程度超过了学习,也成为大学生心理困扰的主要来源之一。人际关系问题常常表现为难以和别人愉快相处,没有知心朋友,缺乏必要的交往技巧,过分委曲求全等,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孤单、苦闷、缺少支持和关爱等痛苦感受。 4、恋爱与性心理问题。大学生处于青年中后期,性发育成熟是重要特征,恋爱与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包括:单相思、恋爱受挫、恋爱与学业关系问题、情感破裂的报复心理等,而性心理问题常见的有:婚前性行为、校园同居等问题引起的恐惧、焦虑、担忧等。 5、性格与情绪问题。性格障碍是大学生中较为严重的心理障碍,其形成与成长经历有关,原因较为复杂,主要表现为自卑、怯懦、依赖、神经质、偏激、敌对、孤僻、抑郁等。 6、求职与择业问题,是高年级大学生常见问题。在跨入社会时,他们往往感到很多的困惑和担忧。如何选择自己的职业,如何规划自己的生涯,求职需要些什么样的技巧等等问题,都会或多或少带来困扰和忧虑。 7、神经症问题。长期的睡眠困难、焦虑、抑郁、强迫、疑病、恐怖等都是神经症的临床表现症状。 (三)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的原因 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究其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和内部两方面,首先从外部原因来看,社会环境的复杂、错误思想的冲击和所承受的生活、学习、情感等压力,是易导致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内部原因来看,大学生正处于迅速走向成熟且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心理上呈现出许多矛盾性特征,如抽象思维迅速发展但主观性强,自主意识强但同时依赖感、归属感并存等,因而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 三、 保持心理健康的措施 1、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其一要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其二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其三发现存在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3、 学会合理调控情绪。走路散步、倾听音乐、放声大笑、轻松 起床、适当卖呆、静坐休息等都可以适当舒缓情绪。 4、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四、 学会处理好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谐 (一) 促进与他人的和谐 1、成功交往的原则 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2、笑脸优势 笑容以极强的感染力在人际交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身体语言的密码》一书中,英国的布鲁斯·坎贝尔教授认为我的大脑里有一种反射神经元,它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识别面部表情和动作,而且会向面部肌肉发出指令,去复制见到的表情,在人类所有的表情当中,大脑最偏爱的就是笑脸,故而称为“笑脸优势”。笑容传递温暖、传递友谊、传递合作的态度,如果想看到笑脸,就请先展示自己的笑脸。 4、 与人交往的礼仪 2013年考研第37题 (二) 促进与社会的交往 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 要正确认识四个关系: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 (三)促进与自然的和谐 1、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 2、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 3、自觉珍爱自然,保护生态(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采取让学生把握课堂,向大家展示相关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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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大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2、如何促进心理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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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朱海娟、张伯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8月。 2、饶淑娟:《大学生心理健康》,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 3、刘墉:《说话的魅力:刘墉沟通秘笈》,接力出版社,2009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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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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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6次课2学时
章节 |
专题五 |
课题 |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
目的 要求 |
了解道德的内涵、本质、作用及其历史发展,掌握道德的基本理论;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道德传统和其他民族道德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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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道德的起源和本质;道德的功能与作用;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如何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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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案例法、答疑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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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过:“这世界唯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现实生活中,道德几乎无处不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道德究竟是怎么回事,所以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关于道德的基本理论:道德的含义是什么?道德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吗?道德的本质又是什么?它的功能和作用又表现在哪里?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其中蕴育了丰富的伦理道德资源。中国传统文化与印度宗教文化、西方科技文化相比,最突出的一点,它是伦理道德文化。儒家荀子有一句话可作为印证:“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礼记》也有言:“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基于此,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建设,必须立足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充分开发和利用本民族的道德资源。正如习近平所指出:“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中国特色。 这就是我们本专题涉及到的两个大问题:道德的基本理论,中华传统美德。 【教授新课】 一、道德的基本理论 (一)道德的含义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有三层含义:第一,道德的作用形式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比如一个人如果不孝敬父母的话就会遭到很多人的指责和批评,这就是社会舆论的作用,或者一个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偷窃了别人的东西,但是他的内心却是很痛苦,很煎熬,这就是他内心信念在起作用;第二,它的作用方式是对人们进行善恶评价;第三,它的存在形式是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道德是行为的规矩和做人的根本,道德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吗?道德的本质又是什么呢? (二)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1、道德的起源 非马克思主义起源说:神启论;天赋论;情感欲望论;动物本能论。 马克思主义起源说: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资料】 猴子版的道德起源把5只猴子关在一个笼子里,上头有一串香蕉,实验人员装了一个自动装置,一旦侦测到有猴子要去拿香蕉,马上就会有水喷向笼子,而这5只猴子都会一身湿。首先有只猴子想去拿香蕉,当然,结果就是每只猴子都淋湿了。之后每只猴子在几次的尝试后,发现莫不如此,于是猴子们达成一个共识:不要去拿香蕉,以避免被水喷到。后来实验人员把其中的一只猴子释放,换进去一只新猴子A。这只猴子A看到香蕉,马上想要去拿。结果,被其他4只猴子打了一顿。因为其他4只猴子认为猴子A会害他们被水淋到,所以制止他去拿香蕉。A尝试了几次,虽被打的满头包,依然没有拿到香蕉。当然,这5只猴子就没有被水喷到。后来实验人员再把一只旧猴子释放,换上另外一只新猴子B。这猴子B看到香蕉,也是迫不及待要去拿。当然,一如刚才所发生的情形,其他4只猴子又打了B一顿。特别的是,那只A猴子打得特别用力(这叫老兵欺负新兵)。 B猴子试了几次总是被打得很惨,只好作罢。 后来,慢慢的,一只一只,所有的旧猴子都换成新猴子了,大家都不敢去动那香蕉。但是它们都不知道为什么,只知道去动香蕉会被猴扁。这就是道德的起源。 【资料点评】 原先被关在笼子里的4只猴子和新放进来的猴子结成的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猴子有了偷香蕉被打的经历之后,形成了偷香蕉违背规范的意识,才产生了道德观念,所以自我意识的产生就是道德起源的主观条件。所以猴子版道德起源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类道德的起源。 2、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曾说过: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归根到底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种反映表现在四个方面。同时,它又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及经济关系。 (三) 道德的功能与作用(2011年考研政治第13题) 1、道德的主要功能 认识功能,即道德反映社会现实,使人们认识社会现实状况; 调节功能,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2011考研第13题 2、道德的社会作用 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就是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的高度赞誉。 道德对社会的作用是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P94) (四)道德的历史发展 1、道德发展的历史类型 2、人类道德发展的规律 3、人类道德进步的表现 二、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儒家文化又是以伦理道德为核心。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积淀了深厚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道德,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 (一)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公义,可以举例:汉武帝时代忧国解囊的羊倌卜式的故事)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仁爱,可以《论语》《墨子》作为佐证)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礼让,可以《论语》、《荀子》、《礼记》作为佐证,可以举冯道根为将不争功的故事) 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诚信,以先秦儒家的诚信思想为例证:祭祀敬天要心诚貌敬;盟誓盟约要讲求诚信;人际交游要“言忠信,行笃敬”;治国理政要取信于民与天下;进德修业要做到忠信、立诚。可以举季子挂剑报徐君和卓恕千里如期的故事) 【案例】季子挂剑(诚信:对内不自欺、对外不欺人) 出自《史记·吴太伯世家》,曰:“季札之初使,北遇徐君。徐君好季札之剑,口弗敢言。季札心知之,为使上国,未献。还至徐,徐君已死,于是乃解其宝剑,系之徐君冢树而去。” 【案例】春秋时期鲁国一青年尾生的爱情故事“尾生抱柱”( 《庄子·盗跖》:“尾生与女子期于梁(桥)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和向邻人借醋的故事(《论语·公冶長》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 【讨论】诚信行为带来的都是正价值吗?非诚信行为带来的都是负价值吗? 5、追求精神境界,重视道德需要。(道德) 6、强调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修身) (二)中华传统美德的当代价值 1、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说明,现代化的模式可以是多样的,但都不能离开自身的民族性。(从全球化背景各种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甚至冲突的视角) 2、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道德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继承中华传统美德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形成的。(从传统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者的关系的视角) 3、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是每个人成长的重要推进力量。 (三)正确对待中华传统道德 坚持总原则:吸收和继承其优秀的、精华的部分,批判和抛弃其落后的、糟粕的部分;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全盘复古论两种错误观点。 1、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的挖掘和阐发 2、用中华传统美德滋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3、以开放的胸怀和视野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道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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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道德的含义及其本质是什么? 2、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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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朱伯崑:《先秦伦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2、廖申白、孙春晨:《伦理新视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陈志良等:《中国儒家》,宗教文化出版社,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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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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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7次课2学时
章节 |
专题六 |
课题 |
发扬中国革命道德 建设社会主义道德 |
目的 要求 |
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理解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掌握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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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 3、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 4、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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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案例法、答疑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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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 我们在上一讲介绍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相关问题,中华传统美德和中国革命道德是一脉相承的。继承和发扬中国革命道德既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应有之义,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鼓励大学生锻炼优良道德品质的必然要求。中国革命道德什么时候形成的,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发扬它有何重要现实意义?社会主义道德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升华,是对中国革命道德的继承和发展。当我们为30多年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而欢呼、欣慰的时候,社会上也发生了一些令人反省和反思的问题,如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诚信缺失问题、道德失范问题,此类事件的发生着实让我们震惊、叹惋,也让我们反省和深思。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尺和核心环节是什么?道德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经济繁荣与道德进步在市场经济中能否兼具并得?这些问题,是当代中国不得不思考、不得不解决的紧迫问题。现在就让我们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进入本专题的学习。 【教授新课】 一、中国革命道德 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中所形成的优良道德。 (一)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1、中国共产党始终非常重视继承和发扬革命道德传统。 2、中国革命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从它形成之日起,就对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弘扬中国革命道德额,要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 (二)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 1、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 4、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 5、修身自律,保持节操 (三)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 1、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 2、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4、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社会主义道德 (一)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2012考研第14题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使人人都成为平等的劳动者,在人际关系上也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关系,都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具有利他性,只有满足他人利益,才能实现市场主体自身利益。但是,不能仅仅停留在利他性上,而要上升为为人民服务,并成为一种自觉。 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对不同思想道德觉悟的人,有层次上的不同要求。事实证明,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处于何种岗位,也不论能力大小和职务高低,每个人都能够通过不同形式实践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 2、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所谓原则,就是根本准则和总的指导,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其他道德体系的根本标准和本质要求,是指导和评价人们日常行为的根本准则和标准。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和先进文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从根本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及其建设的原则,必然是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与为人民服务一样,集体主义也有层次性要求,无私奉献、一心为公;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主义道德 二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现阶段的具体体现。共产主义道德是人类的道德理想,更是深深植根于中国革命的历史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的实践中。涌现出的具有共产主义道德的先进模范人物对社会风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举例全国道德模范人物) (三)积极投身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 1、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2、参加志愿服务和学雷锋活动 3、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2012考研第37题,2013考研第11题 4、养成节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5、自觉学习道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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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谈谈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意义。 2、怎样理解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 3、结合全国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谈谈大学生如何投身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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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宋希仁:为人民服务是人生观教育的主题,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年第10期。 3、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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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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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8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七 |
课题 |
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高尚品质 |
目的 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共生活、职业生活、恋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职业观,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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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了解社会公德主要内容。 2、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确立正确的恋爱观。 3、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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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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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一、社会公德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2010考研37题) 1.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活动范围的广泛 性(网络公共生活);活动内容的公开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 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可由学生结合实际举例,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社会公德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1、基本特征: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和简明性。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三)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二、职业道德 (一) 什么是职业、职业道德 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2000多种职业)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1.爱岗敬业——职业态度 爱岗敬业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上海闸北区公厕管理员李影) 2.诚实守信——职业准则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做到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案例】:亚伯拉罕·林肯任纽萨拉姆小镇邮政局长的故事。 3.办事公道——职业操守 办事公道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4.服务群众——职业目标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合肥蛋糕妹练就“无影手”,打破吉尼斯世界纪录,问缘由,最朴实的回答:不想大家排那么长的队伍等待) 5.奉献社会——本质特征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 (三)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1、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是党和政府最关注、最操心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但就业再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 讨论: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重点从劳动者个人找原因,就业观念等) 2、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①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②服从社发展的会需要——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③做好充分的择业准备——现实和理想的统一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服务西部问题 树立正确创业观 创业就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 总之,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是创业的基础,创业是择业的内在要求。在实际生活中,两者往往是相互联系、不能截然分开的。 3、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学习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职业道德意识 提高践行职业道德的能力 三、家庭美德 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一)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1、尊重人格平等——恋爱的基础问题 恋爱中要彼此尊重人格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双方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 2、自觉承担责任——恋爱的境界问题 自愿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承担责任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 大学生恋爱自觉承担责任是要为对方的学业和未来的事业着想,因此如何处理恋爱与学业的关系,是大学生恋爱面对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3、文明相亲相爱——恋爱的方式问题 恋爱中要举止得体、相互尊重,在公共场所出入和恋人独处都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恋爱道德。 (二)大学生的恋爱观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情感定位不清晰)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人生目标不明确)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恋爱动机不端正)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恋爱态度不严肃) 5、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向 大学生恋爱应处理好几对关系:爱情与学习的关系;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它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它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家庭生活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对形成新型的家庭关系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意义。 1、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尊老爱幼——纵向的亲情关系(可以举西晋李密陈情报祖国的而故事) 男女平等——平等的性别关系 夫妻和睦——对等的夫妻关系 勤俭持家——持家的原则要求 邻里团结——横向的人际关系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谨慎对待结婚成家 担当责任与履行义务 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四)弘扬家庭美德 认识家庭美德的重要性 营造良好家风(可以举孟母三迁、赵左师说赵太后教子无方的故事) 遵守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四、个人品德 (一)个人品德及其作用 1、个人品德是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稳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 2、个人品德的特点:实践性;综合性;稳定性 (2015考研第30题) 3、个人品德的作用:个人品德对道德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个人品德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根据;个人品德是经济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主体精神力量 (二)加强个人道德修养 1、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2、采取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 学思并重的方法,即通过虚心学习,善于思索,辨别善恶,以涵养良好的德行;(用孔子的话作为例证:“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 省察克治的方法,即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不良念头,并加以及时抑制和克服; 慎独自律的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有外在监督勿恣意妄为;(《中庸》上有这样一段话说:“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积善成德的方法,即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是指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实践优良的品德;(荀子《劝学篇》,“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2012考研第11题、2013考研第31题。 知行统一的方法,即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同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大儒王阳明:知而不行,只是未知)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三)追求崇高道德境界 1、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 2、脚踏实地,敢于担当 3、持之以恒,善始善终 2013年考研第31题,2012考研第11题 五、总结 以黄庭坚的故事《闻木樨香否》为例,让学生体会如何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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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4、大学生应该树立怎样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5、如何认识恋爱与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要求? 6、谈谈如何加强个人品德与修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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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马克思:《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吴来苏:《大学生人格教育与修身》,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 3、黄荣坤:《传统美德与现代人生修养》,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卡耐基:《人性的光辉》,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年版。 5、席云玲,臧梅:《 中华美德与大学生修养》,黄河水利出版社2007年版。 6习近平:《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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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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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9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八 |
课题 |
法学基础理论概述 |
目的 要求 |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掌握法学的基本制度,培养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做守法护法楷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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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的分类和权利义务的关系是重点,法治是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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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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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教授新课: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1、古今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根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中的考证,法大体有三层含义:第一,在比较确凿的史料支撑的前提下,至少从东汉上溯到西周时代,“法”与“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法与律复合,作为独立的合成词法律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次有广义和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的”和“主观的”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强制的方式,但也必须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二、法律的发展 (一)前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私有制类型的法 (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1、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后来,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规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法国大革命之理想的《人权宣言》:“人们在自由和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 2、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1)法系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三)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定义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考研第30题 (三)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程序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五.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 权利与权力 (1)权力特指国家权力,即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或影响力。 (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行使主体不同、法律要求不同、运行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推定规则不同、社会功能不同。2015年考研第31题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的视角看,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要或主导方面,是权利本位(重心),还是义务本位(重心)的问题。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其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六、法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3、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草案的表决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二)法的实施 1、执法 (1)执法概念 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主动性、执法的单方面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此外,执法活动还具有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灵活性等特点。 (3)执法的原则 ①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2、司法 (1)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3)司法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守法 (1)守法的概念 法的遵守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上的法的遵守,又称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不违法)。 (2)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等 七、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1、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2、法治与法制 (1)法制的英文是“Legal System”,他一般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非常中性的概念。 (2)它与法治之间的主要区分如下:与权力的关系不同;产生于存在的时代不同;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3、法治与人治 (1)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好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3)法治较人治的优势:法治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社会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理念的实现。 4、法治与德治 (1)德治的含义主要有两重:一是指充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并通过道德的教化与规范作用进行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治国方式;二是指充分重视为政者的道德典范意义,并通过这种典范作用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治国方式。 (2)二者区别: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同;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3)法治较德治的优越性: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决定了法律更适合管理国家和社会;现代法治比中国传统德治具有更强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治至上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2、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态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4、正当程序原则 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在形式上,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在内容上,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原则。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在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上,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制度,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职责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如司法人事和经费独立制度、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等。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必要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很容易日益膨胀而摆脱法律的约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的途径和保障条件。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法律终究要靠人来执行,培养大批忠实于法律和人民利益,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民众。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动力所在。因此,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包括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并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法治体系的概念 2、法治体系的内容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5)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 (2)严格执法 (3)公正司法 (4)全民守法 2015年考研第3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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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比较“法治”与“法制”。 2、比较“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 3、论法治国家的各项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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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6月。 2、《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2001年7月。 3、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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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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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 10 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九 |
课题 |
国家法律统帅——宪法 |
目的 要求 |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结构、历次修改;我国宪法的性质及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等知识,以增强大学生法治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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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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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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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有一句名言:“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如何理解这句话呢?罗盘的作用是什么? (与学生互动) 罗盘——指引方向 宪法给我们提供的是大方向,在这个大方向的指引下,具体如何前进,那是“蓝图”需要回答的问题。 那么,宪法为什么能够起到罗盘的作用呢? 我们来看本次课的内容: 国家法律之统帅——宪法 教授新课: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2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都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一)旧中国宪法的产生 1895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举起了"变法"、"维新"的旗帜,发动了一场通过改良途径实现君主立宪制度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1906年8月宣布所谓"预备仿行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是清王朝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纲要,是我国近代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经参议院通过。临时约法是中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失败以后,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反动政府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先后有几部主要宪法性文件问世,其中包括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1924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北洋军阀政府打着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招牌,推行的是封建军阀的独裁统治。 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是国民党政府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49年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开展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9月20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宪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痕迹,是一部有着明显缺陷的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四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可作简单讲解) 二、我国宪法的特征及原则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 《宪法》序言强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 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例:“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法》第一条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外一方 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状况,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 (4)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我国《宪法》的结构及内容 我国《宪法》结构为: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宪法序言 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表述,体现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是宪法内容的高度概括。 第一章 总纲——规定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 (1)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国体。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3)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的政治形式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4)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实行的重要政治制度。 (5)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政治权利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2)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方式:作为或不作为。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确立;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具体设置上的平等;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如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法律功能常常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是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以权利为重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2)人权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 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4.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形式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你有挥舞手臂的自由,但这自由必须止于我的鼻端。” (2)依法救济权利 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自力救济 (3)尊重他人权利 (4)依法履行义务 2013年考研第37题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国家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 院、铁路运输法院。 (产生、职权与活动程序)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36---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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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思考题 |
1.学习宪法必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什么是宪政?宪政有哪些基本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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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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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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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 11 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十 |
课题 |
日常行为之准则——民法(一) |
目的 要求 |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及诉讼时效制度。通过学习和实践,引导大学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能够运用我国现行法律分析、解决生活中的一般案例,进而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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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2.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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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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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大家觉得答案应该是哪项?(提问、讨论) 甲同意捐肾,医院为什么拒绝办理? 甲意外死亡,甲父母能否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其弟乙? 这个案例,涉及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多个概念,接下来我们来看:
日常行为之准则——民法(一) 教授新课: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便于我们掌握民法的体系和内容,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民法一词的多种含义: 民法一词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的民事法律,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我国目前尚无形式上的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它概括了民法典应当具有的一些基本内容,是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定。 我们这里所学的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内容。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它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等的重要标志之一。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尊重财产所有权,财产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流转。例如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与财产的所有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是所有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制度。财产的交换和分配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表现为财产的让渡和移转,与财产的流通关系紧密相联,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其特点在于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抑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身份权、亲权和监护权等。 (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是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选择性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用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这几项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 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在《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任何当事人都不得为谋求局部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不允许破坏正常经济秩序,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則》第九条規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一般认为自然人的出生一般是指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并能独立呼吸,即胎儿脱离母体自主存在。 我国民法对此未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而且能独立呼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是关于出生时间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在不承认未出世的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了应有的保护。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公民死亡时间的确定,取决于医学技术水平,应以医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2.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公民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具有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虽达成年但不能完全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已达成年但不能确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从立法精神上看,民法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只要不违背他们的利益,法律就承认他们行为的效力。 3.监护制度(略讲) 监护的概念;监护的分类;监护人的职责 回到先前案例: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案例,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及成立的条件 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这一规定表明法人是在自然人外的另一更要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上的人。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某些法人,如企业法人,除必须具备上述4个条件外,还必须有组织章程作为法人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起发生而于法人终止时消灭。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比较)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去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人的种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简言之,就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即公民与法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租赁、保管合同行为,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公民立遗嘱、放弃继承等行为,都能产生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不违反法律,必须尊重社会公德,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 (4)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具体采用什么形式,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有规定。但绝大多数学者经过检讨,认为该规定将民事行为无效的种类规定过宽,不利于保护无过错者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种类进行了修正。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将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被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 4.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种类,可以把代理相应地分为三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准则: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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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思考题 |
1.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试述权利在行使中所受到的限制。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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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物权法研究》、《侵权行为法研究》 2.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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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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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 12 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十 |
课题 |
日常行为之准则——民法(二) |
目的 要求 |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及诉讼时效制度。通过学习和实践,引导大学生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能够运用我国现行法律分析、解决生活中的一般案例,进而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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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 民事权利的内容。 2.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 诉讼时效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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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课与案例分析及讨论相结合、板书与多媒体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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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提问、讨论) 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这个案例,和我们接下来的内容相关:
日常行为之准则——民法(二) 教授新课: 四、民事权利 (一) 物权 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为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部分主要学习自物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权——权利主体对其财产进行实际的占领、控制的权利。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型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非所有人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合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通过对财产的利用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处分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原始取得。即根据法律的规定,首次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直接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②继受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也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而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消失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失。 2.财产所有权的种类(略讲) (1)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产,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国家对全民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对它们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4)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 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是指私人出资者对私营企业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出资者。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3.债的消灭 债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给予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也以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因其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履行 (2)解除 (3)抵销 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依合同法规定,抵销部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4)提存 提存是当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制度。依《合同法》规定,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其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提存标的物毁灭损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5)免除 (6)混同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 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指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它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始于出生(或成立),终止于死亡(或消灭),为公民终生享有或法人存续期间享有。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特定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关系。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身份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同样都享有的权利,而是必须由某一公民或法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发生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才能产生。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人非法侵害的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是民事责任最根本的区分。违约责任由合同法规定。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事实行为。判断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以此,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民事立法中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发生;(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对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总之,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整体,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都将导致民事责任的不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依法执行任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行为。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法处理。一般说来,应遵循下列原则:完全赔偿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由行为造成的实施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有: (1)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负民事责人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不排除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及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大类。 1.一般诉讼的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使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分别加以规定的。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时效期间为20年的,就属于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区别于其他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其他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旨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有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一项保护当事人的措施。 回到先前案例: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提问、讨论) 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解析: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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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思考题 |
1. 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2. 侵权行为和犯罪有何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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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物权法研究》、《侵权行为法研究》 2.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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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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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 13 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十一 |
课题 |
公民行为之底线——刑法(一) |
目的 要求 |
了解刑法总论的架构,掌握犯罪、自首、立功等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基本制度,知道自己行为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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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犯罪构成;2、犯罪的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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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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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导入新课: 教授新课: 公民行为之底线——刑法(一)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 1、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2、犯罪既遂的形态 (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2)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3)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3、犯罪既遂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二)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2.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2、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中止犯的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1)从犯的概念: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帮助犯 (1)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1)教唆犯的概念,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或行为。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 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 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 主观条件是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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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3、论述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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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刑法学》(第四版) 张明楷 法律出版社 2011年7月1日。 2、《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3、《犯罪离我们有多远:生活中的刑法》,刘艳等著,武汉大学出版社。 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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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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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14 次课 4学时
章节 |
专题十一 |
课题 |
公民行为之底线——刑法(二) |
目的 要求 |
了解刑法总论的架构,掌握犯罪、自首、立功等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基本制度,知道自己行为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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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犯罪构成;2、犯罪的主观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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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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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公民行为之底线——邢法(二) 七.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种类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八、量刑制度 1、累犯 (1)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累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 2、自首 (1)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 (1)立功的概念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2)立功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立功犯应分别依照以下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缓刑 (1)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九、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3、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度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刑罚消灭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必须以一定的法定事由为前提。就各国刑事立法例而言,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二)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2、追诉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时效中断 (1)时效中断的概念 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2)起算方法 关于时效中断,《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赦免 1、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2、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3、我国的特赦制度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使用过大赦。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因此,《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减免。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80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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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3、论述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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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刑法学》(第四版) 张明楷 法律出版社 2011年7月1日。 2、《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法律出版社。 3、《犯罪离我们有多远:生活中的刑法》,刘艳等著,武汉大学出版社。 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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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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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教案
第15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十二 |
课题 |
法律与大学生活(一) |
目的 要求 |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公共生活中、职业生活中、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学生活以及未来生活竖起法律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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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大学生密切相关规定 2、网络生活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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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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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课堂导入:法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大学生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本章将结合我们的大学生活,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共分为公共生活篇、职业篇、婚姻家庭篇等。) 公共生活篇 大学生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群体,首先应该自觉遵守社会公 共生活中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主要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网络生活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一共规定了4大类共计110多种违法治安管理行为。 3、处罚种类 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 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长不超过15天,合并处罚不超过20天。 引导学生区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1)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则适用于一般违法的人;(2)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惩罚性,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性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的人;(4)羁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4、几种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1)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该法第42条规定,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打架斗殴
该法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电脑黑客 该法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原则主要有:依法管理原则、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等。 2、通行规则: 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3、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结合实际说明,引导学生掌握法则) v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v 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v 并报告执勤交警或者交通管理部门。 v 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要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者交通管理部门。 4、酒驾、醉驾的相关规定 醉驾入刑: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醉酒驾车、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驾和醉驾的规定(课堂上讲解有关法律条文) 三、集会游行示威法 1、立法目的 该法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 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相关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一般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集会、游行、示威应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活动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让学生通过学习本法,充分明确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 四、 维护互联网安全 网络已经对我们的工作、生活、价值观念等产生了巨大影响, 应自觉遵守网络相关法律。 几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 1、 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恐吓等信息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轻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重者 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 随手转发微信微博 2014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娃哈哈案例: “妇幼保健院提示您:请不要给宝宝喝爽歪歪和有添加剂的牛奶饮料,告诉家里有小孩的朋友,刚看了新闻,可口可乐、爽歪歪、娃哈哈AD钙奶、多美滋、雅培、美汁源果料奶菠萝味的,都含有肉毒杆菌。现在紧急召回,希望有儿女的爸爸妈妈相互转告。” 今年1月吉林一位农村妇女随手转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其后这条微博被3万多个微博、微信账号转发,转发量达到一亿七千多万次。但是娃哈哈产品经多次检测均未发现肉毒杆菌,上半年的销售额却因谣言影响下降20多个亿。娃哈哈集团将这位农村妇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 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网络水军要担责 有偿提供删除网络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进行有偿发布的网 络水军非法经营达到一定数额,即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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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启示? 2、你还了解有关网络的哪些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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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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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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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学院教案
第16次课 2学时
章节 |
专题十二 |
课题 |
法律与大学生活(二) |
目的 要求 |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公共生活中、职业生活中、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学生活以及未来生活竖起法律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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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难点 |
1、劳动者权利 2、结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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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法 |
课堂讲授法为主,使用多媒体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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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
(课堂导入:法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大学生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本章将结合我们的大学生活,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共分为公共生活篇、职业篇、婚姻家庭篇等。) 职业篇 一、 职业的概念 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员需要遵守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其中既有面向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有面向从事某一职业的劳动者的法律如《教师法》、《法官法》等。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 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略)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1:《劳动法》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引导学生关注《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 注2:《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前三种保险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后两种则由单位缴纳。 在此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的改革,以及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渠道进行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当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劳动合同法 1、立法目的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1)业余兼职 此种工作方式在法律上的名称为“非全日制用工”。 ①用工时间: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②用工合同:口头协议,且可以订立多份用工合同。 ③计酬与结算: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处可结合实际,给学生讲解做兼职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何种情况下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婚姻家庭篇 一、婚姻法 1.基本原则 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需要讲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②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姿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处理,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间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财产关系:指夫妻双方在财产、继承和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相同。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4.离婚的方式和后果 (1)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 ②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 (2)离婚有两种方式 ①协议离婚;②诉讼离婚。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的特别规定。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补充: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时房产归属的规定。 (二)继承法 1.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 遗留财产的死者--被继承人 接受继承的人--继承人 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 2.继承方式的方式有: (1)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例: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媳对岳父母--尽主要义务 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老王去世,留下40万元存款,生前没有立遗嘱,有老伴,有一儿一女,儿子长年在外打工,女儿几年前因车祸死亡,女婿带着外孙一直与老两口住在一起,在老王生病期间,主要也是女婿来照顾。思考如何分配40万元? (2)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其他遗嘱除口头遗嘱外,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3)遗赠 遗赠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于死亡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集体或者国家的一种继承制度。 (4)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从效力来看: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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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
1、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职业法律素养? 2、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定和作用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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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参考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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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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