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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祖国完全统一的构想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认清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学习党关于祖国统一的基本立场、战略策略和方针政策;了解党和人民对解决台湾问题的坚定信念和决心 深入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依据和基本内容,深刻理解“一国两制”构想的重大理论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教学重点和难点:

1.“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及重要意义。

2. 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和政策。

教学时数:3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讨论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邓小平说,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是民族的感情,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实现国家统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责任和奋斗目标,始终不懈地推进祖国统一的实现,并积极探讨和寻求实现统一的方式和途径。

第一节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复兴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一、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爱国主义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是一个国家民族意识和民族觉悟的集中反映。中华民族富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

    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国家统一,反映了人民对于和平与安定的渴望和追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各族人民的亲密合作和交流。而分裂则伴随着连绵的战争和破坏,伴随着外部势力的入侵和压迫,给人民造成极大的痛苦。在中国历史上涌现出了一大批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统一,坚决年抵抗外辱的民族英雄,他们的可贵精神鼓舞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维护民族团结,努力推进祖国的统一大业。

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之一

    民族复兴,就是要改变民族因某种原因陷入停滞不前、贫穷落后、被动挨打的状况,使民族奋发自强、独立解放、实现繁荣昌盛,以重振民族雄风、重塑民族形象、重立民族地位、重现民族辉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仁人志士魂牵梦萦的执着追求。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国家的完全统一是民族复兴的重要标志,没有国家的完全统一,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是一个实现现代化的实现繁荣强盛过程,同时是祖国完全统一的过程。

三、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强意志

    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 中国共产党在实现祖国统一的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党领导中国人民同一切阻挠破坏中国统一的势力作坚决斗争,不断推动实现祖国统一的进程。毛泽东曾严正指出,台、澎、金、马整个地收回来,完成祖国统一,这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这是中国的内政。邓小平指出,如果到 1997 年后中国还不能收回香港,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江泽民也指出,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地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这是中华儿女不可动摇的共同愿望和决心。胡锦涛强台调,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国政府和人民不可动摇的意志和决心,符合包括 2300 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无论在祖国统一的道路上遇到多大的艰难险阻,无论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如何阻挠破坏,都动摇不了党和人民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第二节 从武力解放台湾到和平解放台湾

一、台湾问题的由来和实质

    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台湾人民同大陆人民同根、同宗、同源,承继的是相同的文化传统。

    台湾问题是中国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 1949年,新民主革命胜利后,国民党退踞台湾,抗拒统一,图谋反攻大陆。正当中国人民解放军准备着手解放台湾时,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军队进入台湾和台湾海峡地区,阻挠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从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扶持国民党政权,形成台湾与大陆对峙的局面,台湾问题由此产生。

    台湾问题的实质是中国的内政问题。 1895 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割占台湾。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 1945 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台湾回归祖国。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成为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但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由于美国等外国势力的阻挠和台湾当局抗拒统一,两岸分离状态持续了半个多世纪之久。

二、武力解放台湾的方针

    1949 年 3 月 15 日,新华社发表题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评论,首次提出了 “ 解放台湾 ” 口号。 1949 年 12 月 , 中共中央发表《告前线将士和全国同胞书》,明确提出 1950 年的任务就是解放台南岛、台湾和西藏,全歼蒋介石集团的最后残余势力。 1950年已做了解放台湾的军事部署,后因朝鲜战争发生而延迟。 1954 年 7 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再次提出解放台湾的任务,表示不能承认美国军事干涉和占领台湾。 1954 年 9 月 3 日 ,人民解放军开始炮击金门,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向美国表明中国人民解放台湾的决心和立场。 1955 年发动渡海战役,解放一江山岛和大陈岛。

三、和平解放台湾的方针

    20世纪50年代中期围绕台湾问题国内外局势发生很大变化。一是国际形势缓和,亚太地区国家希望和平呼声高涨,台海的紧张局势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主张缓和这一地区紧张局势的呼声甚高;二是国内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一五计划的经济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开展社会主义建设。

    1955年5月周恩来在一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上第一次公开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方式,即战争方式与和平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毛泽东还提出与国民党进行第三次国共合作。1956年,毛泽东提出“和为贵”、“爱国不分先后”、“爱国一家”等政策主张。这一时期毛泽东、周恩来在不同场合阐明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其要点概括起来有:省亲会友、来去自由、既往不咎、立功受奖、国共合作、爱国一家、和平解放、互不破坏。

    1958 年毛泽东指出:台湾如果回归祖国,照他们(指蒋介石等)自己的方式生活。到 60 年代,周恩来进一步把我党和平解放台湾问题的思想、政策主张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为: A 、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悉委于蒋(介石),陈诚、蒋经国亦悉由蒋意重用; B 、所有军政及建设经费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 C 、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之后并征得蒋同意后进行; D 、互约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

 

第三节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确立

“一国两制”构想最早产生于我党对台湾问题的思考。 1955 年 4 月,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在阐明对台湾问题的立场时指出:中国人民有权用一切方式,包括和平的方法解放台湾。这是中国政府第 一次公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 1956 年 1 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国共已经合作了两次了,我们 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合作。并表示如果台湾和平统一,一切可以照旧。 1963 年,周恩来将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 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与中国。 四目: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与中央外,台湾之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 台湾所有军政及经济建设一切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当时台湾 每年赤字约八亿美元); 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俟条件成熟并尊重蒋介石的意见,协商决定后进行; 双方互不派人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 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有关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主张,是“一国两制”构想的 思想来源和理论准备。但由于国际国内环境的制约,当时还不可能提出"一国两 制"的完整构想并付诸实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我们党在解决祖国统一方面提出了新的构想。 1979  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郑重地宣布了和 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表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办法,不使台湾人民受损失,建议两岸实行"三通"(通商、通邮、通航)。 同年,邓小平在多个场合反复地讲,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我们当然希望并力求用和平方式解决,总的要求就是一条——一个中国,不是两个中国, 爱国一家。这一时期,“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已经提出来了。 1981 年 9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方针政策》的谈话,提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 包括:国共两党实现对等谈判;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 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 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 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

1983 年 6 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立宇时,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发表了题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 设想》的谈话,即邓六条: 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 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对大 陆构成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 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 义统一中国”,这不现实。 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而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叶剑英的谈话和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表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已经 成熟。 与此同时,1982 年 12 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明文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从此“一国两制”开始成为具 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国策。 1989  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 领导集体,坚持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构想,不但使“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首先变为现实,取得成功,而且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复杂的台湾局势和国际形势下,坚持一个中国原 则,打击“台独”势力的种种阴谋活动,掌握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全面发展两岸 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发展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二、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

在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这一科学构想包含了四个基本观点:

第一,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中央人民政府行 使国家主权。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 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的核心、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台湾 和大陆统一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台湾 不实现同大陆的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是没有保障的,不知哪一天会被别人拿 去;我们采取"一国两制"方式解决统一问题,这对台湾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会改变,台湾人民没有损失。

第二,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则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为国家 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做出贡献。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 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 第三,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的局面。在统一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除在外交、国防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 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身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 军队。 所谓"高度自治",一方面是指主要由当地人管理当地的具体事务,中央不派人去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高度自治与一般地方自治不同,它的自治程度比 较高,享有的自治权比较大,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

"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富有想象力的答案。它不仅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而且在多个方面丰 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最佳学说、和平共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 现实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案,有利于保持港、澳、台地区稳定、繁荣。祖国大陆劳动力资源和原材料丰富,有着广阔的市场,突出的劣 势是资源匮乏,高科技产业发展不足,经营管理较为落后;而港、澳、台地区恰 好资金充足,技术、管理水平较高,但又面临市场狭小、劳动力短缺的困难,两岸四地的经济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充分利用港、澳、台的优势,对于加快祖国大 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第二,"一国两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按照"一国两制" 构想,允许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有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并存,突 破了在一个国家内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不允许另一种社会制度及其组织形式存在的认识。"一国两制"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新成果和新发展。 第三,"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处理国与国之 间相互关系的准则。现在,把它用于处理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用于解决一个国 家内部实行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创造。第四,"一国两制"为解决国际争端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范例。运用"一国两制"方式成功地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促进了海峡两岸的经济与文化交流,这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为世界各国和平解决相互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为处理历史上遗留下来仍未解决的国际争端找到了崭 新的途径。它表明和平谈判是解决国际间冲突的有效方式。

三、"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

收回香港并恢复行使中国主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是海内外所有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 1979 年 3 月底,香港总督麦理浩访问北京,麦理浩的此次来访,是为了探询中国政府对 1997 年后香港地位的态度。邓小平明确地拒绝了他提出的在 1997 年 6 月后延续"租界"的建议,提出"但可以让香港投资者放心,中国大陆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将把香港作为特别地区处理,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可见此 时邓小平已经有了关于一国两制的最初设想。此后,中国政府把解决香港问题提 上了议事日程。 1982  年,邓小平在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明确表达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 首先是主权问题,但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1997  年中国政府 一定要收回香港(包括新界、香港岛和九龙。) 其次是中国政府收回香港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甚至大部分的法律都可以保留,香港仍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再次是如何使香港在 1997 年以前的过渡时期不出现大的波动。最后是港人治港,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基于上述原则立场,自 1982 年起中国政府和英国政府就香港问题开始了反复交涉和谈判。 1984 年 12 月 19 日,中英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90 年 4 月 4 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 1996 年 1 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同年 12 月,董建华被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 1997 年 7 月 1 日,中国政府正式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 这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在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关注下,飘扬在香港上 空 150 年之久的米字旗被迫降下,五星红旗和紫荆花旗冉冉升起,香港重新回到 了祖国怀抱。 "一国两制"构想从解决台湾问题开始,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香港 回归使这一构想变为现实。

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不久,中葡两国政府也开始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 澳门问题与香港问题同属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 平等条约的结果。 1986 年 6 月开始,中国政府依照解决香港问题的模式,同葡萄牙政府进行 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 1993 年 3 月 31 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1999 年 12 月 20 日,澳门顺利地回归祖国。㈢港、澳  回归祖国的重大意义 香港、澳门回归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为保证"一 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真正落实,坚持不干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中央派出的机构和驻港部队,以及中央各部、各省市 自治区都严格依法办事,对特区工作积极支持有不加干预。 2002 年 7 月 1 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 行政区第二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对香港各界提出三点希望:一希望香港各界人士更好地适应香港回归后的发展形势,当好香港和我们伟大祖国的主 人;二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理发、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施政和执法水平,更 好地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三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坚定信心,自强不息,努力开创香港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香港、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及其回归祖国后的成功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香港、澳门先后顺利回归,彻底洗雪了中华民族蒙受了 100 多年的耻辱,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事; 其次,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既高度自治,又得到祖国的强大支持,即继续保持既有特色,又顺应世界经济变化和祖国内地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明确了 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中积极创新优势,继续担当重要的角色, 展示了香港、澳门本身发展的美好前景;再次,香港、澳门在"一国两制"方面的成功实践,即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 "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又进一步丰富了"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 践,对以"一国两制"方式进一步解决台湾问题必将产生巨大示范作用;最后,"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使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的典范,不但为我 国实现完全统一指明方向,而且为世界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 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新思路,并因此而受到各国有识之士的高度评价。香港货柜码头吞吐量保持世界第一;香港国际机场货运量保持世界第一; 香港被评为亚洲最受欢迎的城市;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在香港设立办事 处的国际企业就有 200 多家;到香港旅游定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

 

第四节  新形势下“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发展

一、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丰富和发展

为了推动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两岸谈判,实现和平统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分步骤进行两岸谈判、逐步实现和平统一的主张。1992年10月,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在一个中国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就两岸正式谈判的方式问题同台湾方面进行讨论,找到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办法。”1995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中郑重提议,“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就‘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这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极大诚意和博大胸怀。在祖国大陆的积极推动下,两岸接触商谈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992年,海协与台湾海基会达成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两会举行了多次事务性商谈,并于1993年4月在新加坡举行了著名的“汪辜会谈”,两岸关系发展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1998年“汪辜会晤”在上海举行,标志着两岸政治对话的开始。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江泽民总书记八项主张的指引下,经过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13年来两岸关系在诸多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截至今年8月,前来祖国大陆从事探亲、旅游、交流和经商的台湾同胞累计达到2600多万人次;祖国大陆赴台人员也超过60万人次。两岸间的经贸往来与经济合作蓬勃发展,间接贸易累计金额为2500多亿美元。祖国大陆累计吸收合同台资610多亿美元,实际使用320多亿美元。两岸通邮、通航也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尽管由于台湾当局顽固坚持分裂立场,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两岸政治上目前仍陷于僵局,两岸全面、直接“三通”还未能实现。但是,祖国大陆的诚意与善意得到台湾社会的普遍肯定,岛内要求发展两岸关系、早日实现“三通”的呼声日益高涨,“一国两制”方针也为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所接受。

二、新世纪新阶段的对台政策

2003年以来,台湾当局在“台独”分裂道路上越走越远,台海局势日益严峻。针对台海局势的新变化、新情况、新特点,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新形势下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

2005年3月4日,胡锦涛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不改变。

 2005年4、5月,胡锦涛在会见国民党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的会谈和公报中,提出构建和平稳定发展的两岸关系等新主张。2006年4月,胡锦涛进一步提出和平发展应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成为两岸共同奋斗的目标。胡锦涛关于祖国和平统一的一系列讲话,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是新形势下对台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一,明确提出反对和遏制台独是新形势下两岸同胞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第二,提出了两岸关系现状的定义,丰富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涵。 1949年以来,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这就是两岸关系的现状。

 第三,提出构建和平稳定发展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应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主题。

第四,强调和平统一工作也要体现以人为本,为民谋利。

  第五,制定反国家分裂法,将中央对台方针政策法律化。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在香港顺利回归、澳门问题初步解决以后,解决台湾 问题被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重要的任务。20 世纪 90 年代 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方面全面落实"一国 两制"构想,另一方面,从 1995 年 1 月 12 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到 2002 年 11 月中共十六大,初步形成了一个解决台湾问题,按"一国两制"方式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系统的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等任何分裂图谋。所谓一个中国原则,是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坚持一个 中国的原则,关键和核心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 两岸关系正常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就有了基础;否认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最大的危险,和平统一就不可能。一个中国的原则,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坚强 意志,撼山易,撼一个中国原则难。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要坚决批判、遏制、打击各种"台独"言行,尤其要注 意"台独"势力打着民主的幌子搞台独,即决不允许所谓"公投台独"的阴谋行 逞。台湾历史上从来不是一个国家,1954 年之后也不再是外国的殖民地,不存在 就台湾的地位举行公民投票的问题。对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 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任何"公投台独"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二,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和进行两岸对话与谈判,力求实现和平 统一。坚持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避免诉诸武力,尽力以谈判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既定方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提出,在一个 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再次呼吁,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并且进一步提出,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与其身 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地位问题等。

第三,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促进两岸关系发展。 台湾同胞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基本依靠力量。 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是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础性工作。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要得到台湾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支 持。 台湾同胞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是台湾民意 的主流。但是,100 多年来,由于日本 50 多年的殖民统治和国民党的统治,台湾 走过了与祖中大陆有所有同的道路。1949 年到 1987 年,海峡两岸隔绝长达 38 年, 台湾当局长期进行反共宣传,90 年代以后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的立场上发生 重大倒退后,在文化、教育领域进行了种种分裂活动,这些都台湾民众在统独问题上的复杂心态。 即基本表现为"两头小、中间大",少数人支持统一,少数人支持独立,多数人主张维持现状。 必须针对台湾人民复杂的心态和所处的特殊环境,有的放矢地展开工作,进 一步完善现有涉台法规和工作,大力推动两岸人民往来和各项交流,使台湾同胞在往来、交流和合作中更直观、更真切地感受到自身利益与祖国大陆紧密相连, 更深刻地认识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最好的方式 和最佳的模式,确保台湾同胞根本利益得到充分、切实的保护。

第四,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两岸统一后,祖国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包括保持现有的西方政党制度长期不变。台湾作 为特别行政区,享有比香港、澳门更多的自治权,除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 司法权(包括终审权),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和行政人员驻台,但给台湾留出名额担任国家政权的领导职务,参 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五,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同时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不是针对台湾同胞 的,而是针对外势力胆敢发动"台独"事变,我们必将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 粉碎。 近年来,台湾民进党当民局大肆采购先进武器,谋求与外国建立军事同盟,图谋以武谋"独"。少数外国反华势力干预、插手我国内政,给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造成了障碍。我们坚持在台湾问题上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一个重 要的战略方针,就是要向世人表明中国人民义无反顾地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立场与决心,也是要为和平统一提供必要的前提和保障。上述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是"一国两制"构想与实践的具体体现和丰富发展。 当前,两岸关系形势严峻,陈水贬自食其言,毫无诚意将两岸关系推到了危 险的边缘。他不断抛出"一边一国"、"公投"、"台湾正名"、"催生新宪"等分裂 主张、公然提出通过"制宪"走向"台独"的时间表。"台独"没有和平,分裂 没有稳定。今年  5 月  17 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物办公室 就两岸关系问题发表严正声明:"我们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决不妥协,争取 和平谈判的努力决不放弃,与台湾同胞共谋两岸和平发展的诚意决不改变,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决不动摇,对'台独'决不容忍。""在中国人民 面前,没有任何事情比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更为重要、更加神圣。我 们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中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但是,如果台湾当局者铤而走险,胆敢制造'台独'重大事变,中国人民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彻底地粉碎'台独'分裂阴谋。"

 

 

本章小结:

     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对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民族伟复兴具有巨大推动作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

国家的完全统一是民族复兴的重要标志,没有国家的完全统一,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族复兴。台湾问题是中国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台湾问题的实质是中国的内政题。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最好的方式和最佳的模式,确保台湾同胞根本利益得到充分、切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