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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深刻理解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理解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教学重点和难点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2、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教学时数:3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本剧表演法、嘉宾访谈教学法,多媒体辅助教学。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新中国的成立,为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奠定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就是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而要做到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则必须从下述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民主事业要靠党来推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无法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当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之后,仍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当家作主。今天的中国,出现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极容易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

同样,依法治国也要靠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推动。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稳定化。党制定政策和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这个过程中,党从不同利益集团、阶层的各种要求中,提炼出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形成政策,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并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要求所有人服从法律。没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意志的提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空谈。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党不发扬人民民主,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背离了党的宗旨,违背了党执政的目的。人民民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需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成为个别人、少数人心血来潮、随心所欲的产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律的实施需受人民的监督,而没有人民民主,人民就无法监督,就会出现以权代法或以钱代法。

   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非常明确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领导主要通过执政来实现,没有依法治国,党作为执政党就无法执政,进而无法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人民当家作主也主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人民依法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把人民的意志依照立法程序变成法律,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如果没有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就无法操作和实现。

 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还是保障民主的手段,它既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同时它还为民主设立边界,防止某些人滥用民主权利,因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二、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我国的国体。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辨证统一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的同时,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邓小平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并特别强调:“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页。)在现阶段,我国要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后,必然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在不同国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无产阶级专政又必然带有各国自己的特点。

1948年,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明确地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949年6月,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著名文章,系统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指出(内涵):“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由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在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上,人民民主专政更为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它不仅包括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之间的联盟,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还包括了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人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人民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除了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是人民的主体,还增加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是人民的一分子。因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是真正实现了绝大多数人享有权利的政治民主。

第二,从政党关系看,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这一新型的政党关系。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

第三、从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内涵看,它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条件,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保障和手段。一方面,它赋予人民大众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不仅有权管理国家事务,而且有权管理经济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管理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又对极少数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实行压迫和专政。为了国内的稳定和发展,为了充分保证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防御国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侵略,维护祖国的统一,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当今历史条件下,我们依然必须拥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构,实现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意志决定国家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优势和优越性。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相互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也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也有必要的分工,但不同于“三权分立”。三权中立法权居于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免;“一府两院”定期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实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业务监督等。这种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体现了“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现有8个民主党派,他们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民治)。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根据新的形势,在总结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56年时,毛泽东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且把完善这个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措施,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而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进行政治协商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邓小平说:“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相互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则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特别使近代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经济生活往来密切,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镇)。1984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基础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幸福的生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十分强调法制建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建设要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他希望全党同志、 全体干部、全国人民都要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1986 年,邓小平又强调把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由谁来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来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形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依法治国”治什么?这里的“治”,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人的法律权利。

——“依法治国”依据的是什么法?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统一,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至上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依法治国”的实施者是谁?主要是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管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什么?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如失信毁约、制假贩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国家建设,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都与我们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直接关系。

第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法律对保持国家的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

有法必依:就是要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第三节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党的历史使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政治设施的相互关系机制和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运行方式、管理方法的总和。具体来说,主要由政治设施建设、政治权利配置、政治规范制定、政治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相对于基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而言,政治体制涉及的是具体政治制度问题,它是以实现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统治和管理为主要目的和任务的,因而在政治运行中发挥着政治统制、政治调控和政治变革等方面的功能。其存在、发展及功能的发挥受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受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民主制度建设与发展民主的要求,立法、执法、监督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督制度、权力运行机制与反腐败的要求等,还不完全适应。

政治体制改革只有正确而妥善地加以处理,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且,也只有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坚持正确的原则和采取适当的方法,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邓小平的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思想体系,它不仅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还明确提出了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发扬人民民主,离开了这些基本原则,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成功。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邓小平认为,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首先吃饭问题就解决不了。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问题。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动摇了任何一项,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我们各项事业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也不能偏离这个方向。邓小平说过,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就性质来说只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是改变根本的政治制度,而是要通过改革,消除在具体制度上的缺陷,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使其能够在组织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都是我们政治制度的优点和优势,必须坚持而不能动摇。

第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是我们进行政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民主政治的实现依赖于经济基础、历史基础和公民的民主意识。首先我国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完全性。现代民主政治往往是和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虽然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但是,无论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以及市场体系而言,市场经济依然是处于欠发达阶段。其次,我国民主政治的历史基础具有脆弱性。中国的封建专制时期很长,封建官僚体制发育也相当充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律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最后,我国公众的民主意识具有不成熟性。现代民主政治以民主意识为其心理支撑点,民众具有正确的民主意识并合法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是实现政治民主化不可或缺的条件。上述各种因素使得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然会呈现出长期性和渐进性的特点,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充分考虑我国政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特点及社会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政治建设。邓小平不止一次地告诫人们,必须懂得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

第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的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绝对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邓小平一贯主张,一切改革都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邓小平还提醒人们注意:“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又都是不同的,历史不同,经验不同,现在所处的情况不同,各国的改革不可能一样。比如,苏联的政治体制本来就不是很成功的,而且,“即使在苏联是百分之百的成功,但是它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吗?”所以,我们不能跟在任何国家后面亦步亦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

邓小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要达到三条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的年轻化。他认为,哪一天中国出现一大批三四十岁优秀的政治家、经济管理家、军事家、外交家就好了。所以,要制定一系列制度包括干部制度和教育制度,鼓励年轻人。“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效率不高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涉及党政不分的问题。要坚持党的领导,但党要善于领导。“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这就涉及把权力下放给基层、企业和实现管理民主化的问题。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他主张,“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

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和建议,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正式确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党的十四大按照邓小平的这些设想规定:“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五大又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党的十五大还提出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这就是:“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这里一共有五条,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又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并全面论述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九项任务: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和人权 

民主是个政治概念。它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因而也是最先进的民主,它标志着民主的空前巨大的扩展和飞跃,是实质上依然只有剥削阶级少数人享有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所无法比拟的。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剥削制度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当然,社会主义民主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特征。

社会主义也有自由,而且应当和应该有自由。但是社会主义的自由又是与社会主义的民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自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将自由与民主混为一个概念,他们认为,只需要绝对的自由,绝对的民主。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在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和觉得的民主,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任何人也都可以实施自己的绝对自由与民主,这样一来,势必妨害别人的自由与民主,其实别人也就没有了绝对的自由和民主,那么人人都可以有绝对的自由与民主其实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之中。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与上述两个概念紧密相联系在一起的还有社会主义的人权。社会主义的人权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的全面平等。它比只讲政治权利的资本主义人权更具有广泛性。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人权具有如下一些本质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人权和实现具有真实性,即社会主义不是形式上宣布权利和自由,而是让人民能实际享受权利和自由。

二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各族、性别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三是社会主义的人权具有普遍性,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所有人民享有各种平等权利。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是必要的,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和平等权则不是必要的。

四是社会主义人权还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

所以,从上面我们对于社会主义人权的阐述中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的民主与社会主义的人权也是互相关联的。大力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使社会主义人权能够更好地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基础;而另一方面,只有尊重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应该享有的各种人权,才能促进和带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以说二者也是互为关联的。

 

本章小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